天津工业职业学院人证(人脸)识别设备管理规定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法释〔2021〕15号《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要求,现对学院(人证)人脸识别设备的使用进行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进行人证(人脸)识别需要拥有明确的上级文件支持;
使用人证(人脸)识别设备需征得被识别人书面同意,《识别告知书》拥有统一模板,请领用人在成教培训部网站下载使用,签字的告知书需随设备一同交回,未获得被识别人书面同意的不允许进行识别;
识别和获取未成年人人脸信息,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书面同意;
领用人证(人脸)识别设备的部门需要做到专人专用,在领取设设备是签署《人证(人脸)识别设备使用人承诺书》;
人脸信息数据敏感个人信息,没有明文规定需要保存的,一律不得进行留存,设备使用后需在交还方监督下由成教培训部对机器内数据进行删除,并双方签字确认,确实需要保存的,识别数据应按照文件要求进行专用U盘考取,文件应采取加密形式,不允许使用网络发送和备份;
设备领用需在企业微信审批事项的“人证(人脸)识别设备使用申请”中预约使用。
成教培训部
2021年2月21日